原告侯**与被告永城市开源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石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告开源石料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下欠原告工程款14338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制作安装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将其钢结构大棚的制作安装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对工程名称、地点、内容、预定价款及付款方式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带人进场施工,在原约定工程内容的基础上,被告又不断增加工程量,致使工程预定价由150000元增加至273388元。工程结束经被告验收质量合格,被告陆续给付原告工程款130000元,尚**原告工程款143388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请求法院判如诉请。
被告开源石料公司辩称,一是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未实际测量,无法确定实...(本文书还有13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