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琮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琮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被告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琮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4,675元(计算公式:81.16平方米×1.2元每平方每月×48个月);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上述物业管理费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1,402元(以每季度物业管理费29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标准,从下季度首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上计算后调整为1,402元)。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第2项诉请。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9月起对松江区新凯家园**期(xx镇xx路**弄**弄)进行物业管理,已经全面履行对该物业的管理服务...(本文书还有1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