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赵*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农机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赵*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商业银行制作的文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涉案协议成立且生效,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未经申请人申请擅自变更鉴定事项对上诉人进行隐瞒、未及时送达《回复函》、一审的审判程序违法。
赵*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北农机公司述称,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搬离并返还原告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南的原华北农机仓库院内的大约10000平方米房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以前,华北农机公司在北辰区北仓道南有8598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土地上有建筑物。2007年7月13日,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华北农机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就华北农机公司向农业银行的借款,华北农机公司以涉案房地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贷款还清,于2009年3月27日办理了抵押权注销手续。2012年2月23日,案外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华北农机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就华北农机公司向民生银行的借款,华北农机公司以涉案房地产提供最高...(本文书还有6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