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龙安众拓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绍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曲绍直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曲绍直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龙安公司与曲绍直之间系合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属于劳务关系错误。曲绍直为寻求与龙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饶**先生合作,于开始合作时向龙安公司支付10万元作为投资款;龙安公司基于合作关系,承担了曲绍直在北京租赁房屋的租金,并免费提供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供其使用,曲绍直为退休公安,在正常劳务关系中是不可能有单位提供如此待遇。本案曲绍直主张劳务关系的纳税凭证仅为会计记账使用,是为了曲绍直提款时不用再缴纳高额税费的一种记账手段,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结合曲绍直工作经验及享受待遇等情况,应排除双方为劳务关系的可能,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二、合作期间曲绍直累计从龙安公司及其法人处已领取193021元,即使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相应款项也...(本文书还有4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