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屯留区西贾乡西魏*村民委员会、屯留县旖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4民终****号民事判;2.改判解除再审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的《西魏*村委流转村民土地合同》,改判第一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0日土地租赁费6030元及支付直至恢复原状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费(以每年6030元为基准),并支付2014年至2020年土地租赁费差额14,773.5元,改判第一被申请人将再审申请人承包的6.03亩土地恢复原状;3.诉讼费由被再审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本文书还有2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