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房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房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和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晋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佣金提成746,623元;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支付经济损失83,662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未在原定期限内完成招商商家数量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于2020年12月22日,签订了《雅园项目商业街招商代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变更了再审申请人的招租任务,约定2021年1-12月招商任务在被申请人商铺通过消防验收,达到交铺标准的前提下,再审申请人的招商任务为...(本文书还有3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