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韩**因与被申请人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号和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被申请人履行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交付再审申请人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生效判决未依法认定本案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本案基本事实为:被申请人在山西省汾阳市从事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因业务往来而对申请人负有债务,2009年被申请人以其开发的“郡宇四季花城”第**幢**号商铺抵顶了所欠再审申请人的债务。后因被申请人的原因该抵顶行为无法履行,被...(本文书还有2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