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由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韩**、孙*宇参加合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再审请求: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发交房通知时、微信公号每天公示又有多少户收房信息时、再审申请人接通知收房时均有条件如实告知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其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强制规定和合同约定,却未诚信告知未取得规划消防验收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得知被欺瞒交房时即提起诉讼恰恰表明并未放弃自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本文书还有2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