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由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韩**、孙*宇参加合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再审请求: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再审申请人得知被欺瞒交房时即提起诉讼恰恰表明并未放弃自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号]发第*...(本文书还有2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