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女,1979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阳泉市天正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阳泉市天正恒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03民终****号民事判决;2.改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履行2013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物业费10,764元;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再审申请人作为宏***小区合法物业服务人,已全面履行了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对房屋及配套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而且被申请人已经实质性的享受了物业管理、电梯维护和水**等服务,...(本文书还有3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