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7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当07民终****号民事裁定和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1)晋0702民初****号民事裁定;2.判决山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未交房违约金柒仟玖佰元;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2019年4月17日,在位于榆次顺城六南郭家堡-华晟悦府对面-晋中银行西侧的被告售楼处,被告出示了印有“五证齐全”的售模宣传资料。我和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合同编号**),我支付给被告全额购房款贰拾陆万捌仟陆佰捌拾染元整,我收到盖着“山西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南”的收据,购买了被告正在施工的第**栋**层**号房星。我和被告之间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被告在...(本文书还有2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