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锦馨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太原美康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锦馨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和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2)晋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在二审中,发现了新的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并提交给二审法院,但二审法院并未组织双方对相关证据举证质证,而直接以双方未提交新证据维持了一审判决。相关新证据为:1.资产清单,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赵*2021年8月31日出具两张资产清单,载明:“下列资产暂存学府校区,后期如有任何安排,物业部提前联系进行拆除及搬迁。”清单所载物资至今未办搬离案涉租赁房屋,仍实际占用房屋。2.申请人工作人员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赵*聊天记录截...(本文书还有4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