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显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王*业公司)因被申请人华电山西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与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德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显王*业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执复34号执行裁定书对华电公司所称其对显王*业公司享有的50259.28万元债权的真实性不予认定。(二)(2020)晋执复34号裁定书合理怀疑显王*业公司以及华电公司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华电公司在明知长治中院已经立案执行并对本案所涉及到期债权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情况下,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提起给付之诉并获得生效判决,因此合理怀疑显王*业公司与华电公司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华电公司作为显王*业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显王*业公司与郑州煤机公司的案件执行过程以及显王*业公司的经营状况明知,但仍...(本文书还有2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