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弘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裕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2022)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实为侵权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作出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未依据实体法作出判决错误。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商铺占用费计算时面积应减去公用部分,案涉商铺的实际使用面积应为86平方米-15平方米=71平方米,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商铺的实际使用面积为86平方米错误。物业公司是侵权责任纠纷的直接责任人之一,一审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法院对赵**提出的追加物业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未予理睬错误。三、二审法院未参照当事人提供的指导性案例...(本文书还有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