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北兴业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故城县郑*镇五大院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大院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水中院)(2021)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兴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五大院村委会二审时提交的收据是16张,不是18张,总金额为675000元,1999年7月7日的收据载明“还98年欠款50000元”,系兴业公司向五大院村委会支付了5万元,五大院村委会并未提交载明6万元欠条的收据,兴业公司对该“6万元欠条”不予认可。(二)五大院村委会擅自拆除了案涉17间北房,其应当知道该17间北房的建筑结构,但拒绝提供,原审法院免除了五大院村委会的举证责任,加重了兴业公司的举证责任,有...(本文书还有1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