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刘**、衡水市伟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日公司)、河北旗帜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帜公司)、衡水市日鑫农业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鑫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款的规定,依法申请再审:一、原审认定伟日公司与旗帜公司、旗帜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事实缺乏证据证实1、伟日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旗帜公司是建筑公司,欲证明两个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必须重点审查两个公司是否签订...(本文书还有1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