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刘**,男,1970年4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景县。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21)冀1127民初****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水中院)(2022)冀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再审申请称,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刘**宅基证的效力、刘**确实拆除了刘**的房屋并又翻建房屋在此居住,侵犯了其房屋和用地权利。刘**在知道刘**该种行为后,多次找刘**要求其纠正错误,并找他人从中说和。刘**顾及亲戚情面虽迟迟没有诉诸法律,但是...(本文书还有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