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佘**,被告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0607.7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4日下午18时许,原告乘坐被告单位胡某驾驶的皖g******号公交车由县医院站上车至井湖大市场下车。公交车进站后,原告从后门下车,左脚着地,右脚正要离开车体,驾驶员胡某便关闭后门,导致原告摔倒左股骨颈骨骨折的伤害。原告经义安区和铜陵市人民医院治疗,并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现伤情已经稳定,经安徽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下肢损伤构成八级伤残。经义安区公安分局调查,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胡**被告单位职工,其驾驶公交行为为职务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市公交公司辩称:原告的伤害后果与被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在其诉状中称其是右脚正要离开车体...(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