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兆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热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联公司)、被告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热联公司委托代理人瞿**,被告鑫达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兆博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热联公司签订《物资销售合同》,原告为需方,被告热联公司为供方,热联公司向原告供由被告鑫达公司生产的规格为q235、150mm×150mm×12000mm钢坯1042.7吨,每吨2690元,合同货款3847563元,运费每吨70元,两票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5月8日向被告热联公司支付货款、运费共计3920552元。热联公司于5月9日开始向原告供货,同时提交了鑫达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记载“标的货物、车**、规格150mm×150mm×12000mm方钢坯、钢种q235化学成分、装车日期等内容。”原告利用被告热联公司供应的方钢坯生产轧...(本文书还有3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