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二审被上诉人):左*,男,1962年3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谢*,女,1977年6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谢**、张**因与被申请人左*、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张**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生效判决未能认定二申请人与谢*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也未能认定二申请人有权排除涉案执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应结合客观证据判定二申请人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如真实存在...(本文书还有1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