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沈*华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中汇商场分公司(简称华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存在以下问题:
一、华汇公司与张**签订的《沈*天地项目商铺租赁合同》版本由华汇公司提供,在华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的内容仅适用其与上诉人之间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系华汇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一审法院对此基本事实未予查明;
二、沈*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结合华汇公司原一审提交的就案涉商铺装修问题已实际支付工程款为3,0...(本文书还有1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