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案涉工程两次招投标文件,用以证明涉案工程系顺天建设集团公司中标,不是上诉人借用资质承揽的工程,是顺天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后转包于上诉人。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顺天建设集团公司之间针对案涉工程是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关系。
关于赵*与被上诉人顺天建设集团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是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还是转包关系的问题。鉴于在实践中,转包行为和挂靠施工行为存在交叉,二者在现实中存有不易区分的情形,一审法院对此作了详细的论述,本院在此不再赘述。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不认定为转包。本案中,虽然是顺天建设集团公司与发包人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签订了案涉合同,但是整个工程的施工、管理等事宜均由赵*独立完成,工程款的结算也是由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向顺天建设集团公司拨付工程款,...(本文书还有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