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的答辩意见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上诉事由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请求贵院予以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1.工程施工包括人、材、机三部分,被上诉人强行将工程拆分为人、材、机、械,就是为规避违法分包,达到形式上的合法化,案件的裁决不能简单以所谓的合同外在形式审查,应当审查合同实质。本案于*分别用三个主体与上诉人签署劳务、材料、设备的合同,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本案中沈阳市排水公司在承包该工程后,自身对工程没有任何工程施工,将工程全部拆解为人工费、材料费、租赁费用分别签署合同,目的是为了规避违法分包,已经严重违法《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等规定,因违反建筑法以上强制性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案件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沈阳水务集团、施工单位是沈阳市排水公司,排水公司自身没有进行工程施工将工程以人、材、机的方式进行肢解分包而签署的合同无效。不能简单以分别签署劳务合同、材料合同、租赁合同外在形式,就判定非建设施工合同,应客观衡量实质要件是工程施工,排水...(本文书还有7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