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威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南通晓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物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待原告补齐起诉材料后,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8月9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80,308.47元(如无注明,币种下同)。2022年11月9日,本院组织证据交换。2022年12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威美物流fba头程服务协议》,就原告向被告提供代理货物从中国境内发货至世界各国家的全程物流服务达成约定。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被告共委托原告以海洋运输的方式代理出运26票货物,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相关海外物流服务。但被告一直拖欠费*未予付清。因被告迟迟不予支付运费,电话不予理睬等,案外人作为实际货主因收货需要,直接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费*。原告将被告及实际货主支付的费*抵扣了部分业务费*后,目前被告尚*原告第10-14、16-20、23-26票业务项下费*241,152.57元。原告认为,其已勤勉、忠诚地完成了合同义务,垫付了涉案业务发生的海*费及其他杂费,被告就涉案业务费*予以确认并出具付款保函,理应予以支付。故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业务欠付费*包括海*费、进出库费、报关费、目的港清关税金、仓储费等共计241,152.5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1,152.57元为基数,支付自最后一张发票开具次日即2022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3、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20,000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威美物流fba头程服务协议》及付款保函均是原告扣货后强迫被告所签。被告已经足额支付涉案海*费,不欠付原告费*。原告在目的港清关时未低报货物价值,导致产生了高额税金,第4、5、6、14、26票税金均过高。原告未证明仓储费金*的合理性,且部分仓储费是因为原告扣货导致的,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扣货行为导致被告货...(本文书还有8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