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同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安公司)、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儿童医院)、北京信康杰灵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康杰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同安公司、儿童医院退还货款1314.5元:3.判令信康杰灵公司支付赔偿金13140元;4.判令同安公司、儿童医院、信康杰灵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诉理由:第一,张**主张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一审法院却审理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前者是生产过程中投料量的法定要求,后者是产品标签的要求。第二,一审两次开庭,都没有在审理...(本文书还有3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