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与被告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财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52001元及违约金2684.09元(违约金以保险代偿款52001元为基数,
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20年7月15日起请求至实际支付完毕保险代偿款之日止,至2021年9月10日暂计为21944.4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缴保险费3639.4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9日,被告李**以投保人身份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梧州分公司”)进行个人信用贷款保险投保。同日,原告人保...(本文书还有3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