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郸城县易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马*、赵**(又名赵*樟)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郸城县易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22)豫1625民初****号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郸城县易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马*、赵**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郸城县易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马*、赵**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如下:1、马*、赵**的日常人员管理、业务受理、工资发放等均由郸城县佰信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而非郸城县易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通过郸城县易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的郸城县佰信地产(广**)员工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考勤表,马*收取的意向金收据并加盖佰信地产合同专用章、2021年6月11日以佰信地产名义对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赵*以佰信地产名义出具的收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定金合同等证据可以看出,马*、赵**系郸城县佰信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从入职到离职一直在佰信地产工作,其日常管理、工资发放等均由郸城县佰信地产负责史**也系郸城县佰信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并领取工资郸城县易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向马*、赵**发放工资、进行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马*、赵**提供的工资单证据也显示系佰信地产发放工资并以郸城县佰信地产管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相关业务,并无任何证据能够显示马*、赵**以郸城县易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及领取工资,因此郸城县易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马*、赵**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2、马*入职时间早于郸城县易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注册成立时间,认定其...(本文书还有7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