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诉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德典康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智德典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聚力公司诉称:我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电视剧《离婚前规则》(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4年6月,我公司发现智德典康公司运营的zol安卓论坛网站向网友提供涉案电视剧的种子文件,网友可根据该种子文件下载涉案电视剧,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智德典康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被告智德典康公司辩称:我公司未直接提供涉案电视剧的下载...(本文书还有25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