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园湖支行)与被告关*、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园湖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被告关*、被告银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关*偿还原告建行园湖支行贷款本金366668.86元;2.判令被告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6346.02元、罚息35.16元(计算方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暂算至2021年12月29日止。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366668.8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3.判令被告关*赔偿原告建行园湖支行律师代理费17287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关*承担;5.判令被告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本文书还有3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