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恒公司)、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
月6日立案后,被告费**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管辖异议,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葛*,与被告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被告泰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费**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后续利息以lpr的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抵押房屋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金利息)担保范围内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费**因建设泰恒新城项目资金周*困难,无力垫资,向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本文书还有3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