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被告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7096.53元;2.被告程**支付原告利息176064.50元、罚息333649.31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6月11日;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3.被告程**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4472元;4.原告对被告程**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路北三里××***小区××栋××单元×...(本文书还有1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