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实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官助理杨*协助审理,书记员黄海领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曾**,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其施工隆林广福万象广场项目范围内的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向原告移交并配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具体内容详见附件竣工资料);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8日,广福公司与中旭公司签订了一份《广福万象广场施工合同》,约定广福公司将隆林广福万象广场项目发包给中旭公司承包施工(承包形式为甲方供材料,及广福公司提供大部分建筑材料,中旭公司负责施工)合同工期270天,自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3月30日。合同价格9624628.8元,工程进度款约定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5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须负责整理和提交竣工验收资料7...(本文书还有5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