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肇源县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肇源残联)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21)黑06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张**、被上诉人肇源残联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21)黑062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工资补差53,398元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肇源残联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自2005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一直在肇源残联会工作,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并未间断,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双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肇源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双方依然为劳动关系,应视为劳动关系的延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李**与肇源残联至2021年9月30日才实际解除劳动关系,主张2005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工资补差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肇源残联虽主张的2018年1月、2月正在等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但李**的工作并未停止,肇源残联主张双方2018年1月、2月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实,因此原审法院认定。
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二、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李**仍然在...(本文书还有6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