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7张证实2014到2020年的取暖费共计6985元。8.物业费票据4张、证明1份,证实2014年到2020年物业费都是被告交的,总计2624元。原告对取暖费单据真实性认可,但产生费用的前提是被告与徐桂英签订的协议,在这个基础上她私自将房子转让给马**,原告不知情,这个费用不应该原告承担,这个应该马**和徐桂英交涉。对于证明和物业费单据,2015年1月25日404元,2016年4月14日404元,2016年8月16日2张,均为426元。物业费票据真实性认可。本院对燃气初装费费、物业证明不予采信,燃气初装费应当包含在房屋附属设施内,物业证明内容与法庭查明事实不符,且证明缺乏书面证明的要件。其他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
法庭宣读国宏信(价)字2021第062号价格评估报告及国宏信(价)字2021第062-1号价格评估补充报告,证实一定条件下,2015年-2021年涉案房屋的租金价格。原告认可前一个报告,不认可后一个报告。被告认为前一个报告评估标准错误,对后一个报告无异议,但租金不应被告承担,因为被告无过错。本院认为...(本文书还有1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