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以下简称中银公司)与被告郭**、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银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郭**、郭**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4945.19元、律师费2177元及利息、滞纳费(截止2019年3月22日为18201.55元,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诉讼过程中,原告中银公司减少诉讼请求为:被告郭**、郭**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4945.19元、律师费、利息、滞纳费(截至2019年3月1日为17553.14元,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4945.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7月21日,中银公司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郭**、作为共同还款人的郭**签订一份《【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使用合约》,约定,中银公司向郭**提供现金贷款;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60个月,预计从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1日止,以实...(本文书还有14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