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黄**与被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杨**,被告广西苏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完成办理原。
告房屋登记手续并向原告交付房屋所有权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25015.58元(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购房款30395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原告获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付,暂计至2022年3月23日)。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田阳区××镇××道××期××号房,该房总金额303956元。双方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7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第二十条第二款约定: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本文书还有3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