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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与李**信用卡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信息电讯行政管理>>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信用卡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京0105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8
  •  
  • 【案例概要】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截至2020年2月28日的欠款36985.36元(其中本金23903.8元、零售利息4044.15元、分期手续费1212.67元、违约金7824.74元),并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声明其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领用合约及后附收费明细表中对免息期、超限费、还款方式、违约情形、透支利息等进行了约定,利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此后,原告批准了被告的办卡申请,被告申领并持续使用了尾号为1399的信用...(本文书还有90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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