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北京分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截至2020年2月28日的欠款36985.36元(其中本金23903.8元、零售利息4044.15元、分期手续费1212.67元、违约金7824.74元),并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声明其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领用合约及后附收费明细表中对免息期、超限费、还款方式、违约情形、透支利息等进行了约定,利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此后,原告批准了被告的办卡申请,被告申领并持续使用了尾号为1399的信用...(本文书还有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