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红煤业)、刘**、朱**、薛**、李**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春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秋机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红煤业、刘**、朱**、薛**、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违约在先,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春秋机电亦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未履行安全生产约定、未完成煤炭开采量等违约行为。春秋机电及其派驻的专业技术人员均不具有煤矿托管资质及专业技术水平。(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春秋机电无相关托管资质,案涉《铜川永红煤业安全生产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托管...(本文书还有1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