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苑置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濮阳住建局)、濮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濮阳市政府)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苑置业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请求再审。事实及理由:首先,原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适用确有错误。本案系出资纠纷,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关于审理出资纠纷案件分配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申请人提交了三组证据证明其对濮阳住建局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濮阳住建局和濮阳市政...(本文书还有1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