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及一审被告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晟公司)、吉林市天然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公司)、天然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集团)、蓝*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2018)吉民初65号华融公司诉金晟公司、天然公司、开发集团、蓝*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合同纠纷案)中的保全行为所衍生的诉讼。本案中判断华融公司权利与购房人民事权益顺位...(本文书还有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