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宿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李**,被告人保宿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0604.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180天x30元/天)、护理费12215元(101.8元/天x120天)、误工费20360元(101.8元/天x200天)、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600元、住宿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148692元(37173元/年x4年)、鉴定费4217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9日18时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长江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告李**驾驶的苏n×××××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右转弯撞到原告,造成原告严重损伤,本事故...(本文书还有2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