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陈*、肖**、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肖**、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立即支付邹**借款5万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肖**、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1日,陈*以资金周*需要经肖**、徐**介绍向邹**借款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4%。邹**通过微信向陈*转账借款5万元,陈*收到款项后出具《借条》一份,肖**、徐**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对陈*的上述借款进行担保。上述款项出借后未偿还,经邹**多次催讨三被告均借故拒还。
肖**辩称:借款及担保属实,借款期限是两个月,因为当时陈*保证两个月还清,但一年后仍未还清。愿意2年内还清本金的一半。...(本文书还有1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