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以下简称中银公司)与被告詹**、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银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詹**、常**共同偿还原告中银公司借款本金50716.26元,并支付原告中银公司律师代理费1521元、利息及滞纳费(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2%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费按月利率2%计算),以上律师代理费、利息及滞纳费的合计金额以不超过按月利率2%计算所得的合计金额为限。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银公司将诉讼请求减少为:被告詹**、常**共同偿还原告中银公司借款本金50075.26元,并支付原告中银公司律师代理费1521元、利息及滞纳费(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2%计算,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费按月利率2%计算),以上律师代理费、...(本文书还有3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