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檀金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216622.24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并按约定支付滞纳金64986.67元;2、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物件租赁合同》,被告立即返还钢管6737米,如不能返还则按18元/米进行赔偿,并在2021年3月21日起按每米每天0.011元支付租金至返还钢管或赔偿损失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扣件3060套,如不能返还则按每套6元赔偿损失,并自2021年3月21日起按每套每天0.006元支付租金直至返还扣件或者赔偿之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日,...(本文书还有3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