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天津蓟州鸿坤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坤理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价值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保全,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坤理想房地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首付款174017元、维修基金5462元、契税9468.36元。合计188947.36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以188947.36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本文书还有1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