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二、死者成**(安康市中医医院)抢救费1700元(未支付尚欠医院)、丧葬费22165元、死亡赔偿金457160元。共计481025元。
死者陈**丧葬费22165元、死亡赔偿金457160元;死者寇**丧葬费22165元、死亡赔偿金457160元;被抚养人陈**生活费33360元;杨**生活费16680元;寇**生活费20016元;张**生活费16680元。共计1045336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医疗费45482.7元(其中到西安西京医院治疗自费1741元,其余43741.70尚欠安康市中医医院);误工费21945元、护理费6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90、营养费1830元、鉴定费1680、打印费120元、交通费355元、住宿费130元、伤残赔偿金50278.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长子杨**3669.6元、次子杨**9194元。合计142874.9元。
张**医疗费178068.17元(未支付尚欠安康市中心医院);误工费29127元、护理费21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70元、营养费6570元(以上5项截止2014年9月23日)、伤残赔偿金251438元、鉴定费1680元、打印费120元、轮椅费用5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长子杨**18348元、次子杨**45870元、残疾辅助器具(假肢)费610815元。合计1171056.17元。
王**医疗费28918.37元(其中自费397元,其余26521.87元未支付尚欠安康市中医医院);误工费13034元、护理费9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营养费2940元、伤残赔偿金45716元、鉴定费1680元、打印费120元。共计105148.37元。
朱**医疗费129709.37元(其中自费330元,其余129379.37元未支付尚欠安康市中医医院);误工费12758元、护理费9...(本文书还有7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