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格尔木机*********(以下简称“培训学校”)与被告格尔木途*******(以下简称“途安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培训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途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培训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2021年11月4日的“关于限期支付拖欠的转让费、逾期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通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21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411.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格尔木盐桥南路**号,土地证号为:青(2019)格尔木市第00030**的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告,所转让使用权土地面积58亩,共计38666.9平方(东**:183.99/183.94米,南北218.89/202.4米)转让价格:该土地使用权税后355000元/亩总转让价...(本文书还有34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