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成都罕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罕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周*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入职被告处担任店长,其月平均工资为3774元。2017年6月19日,被告通知原告不用来上班了,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644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休息日加班工资6951.72元;三、被告支付原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20.69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未主动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未主动安排原告加班,且实际发放的工资远高于其基本工资1800元...(本文书还有1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