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厦门皇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牌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皇牌公司未能获准注册“巨皇冰室”商标,在取得注册商标后也未及时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未依法、依约提供特许经营资源,其违约行为导致林**无法实现涉案加盟合同的合同目的,故林**有权依法解除加盟合同。皇牌公司并未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林**披露相关信息,因此,林**有权单方解除加盟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林**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二审判决酌定皇牌...(本文书还有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