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8时许,被告人王**无驾驶资格驾驶×××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乘坐人辛**)行驶至巴林左旗白音诺尔镇铅锌矿白林线公路**号km+600m处的事故地点时,因操作不当而翻车,致被害人辛**当场死亡、王**受伤、×××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王**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辛**的死亡原因系头部受到强大的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王**的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头部、右手及体表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经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另查明,2016年5月29日晚上被告人王**给梁**打电话欲借其驾驶证租车用,梁**同意借给其驾驶证租车。5月30日早晨王**给出租车司机赵*祥打电话,让赵*祥接王**、辛**去租赁公司租车未成,赵*祥...(本文书还有15736字未显示)